武汉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本科生(不含台港澳侨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台港澳侨学生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 第三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不断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努力实现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第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学校鼓励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积极引导毕业生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围绕学校战略布局和人才培养目标就业创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各培养单位(包括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下同)在就业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建设、就业管理与服务、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及规定,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的生源统计与报送,印制、审核与发放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提供签约、违约手续办理等服务;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编制、毕业生派遣、改派及学生档案管理与转递;负责毕业生就业方面统计工作和就业意向调查等工作。
(三)积极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协同工作的系统平台,不断完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负责做好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校内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工作;负责中心报告厅的使用及管理。
(五)规划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就业指导和培训计划,组织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培训课程;负责全校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全校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按时发布学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就业白皮书;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研究、分析和预测,掌握就业形势和市场动态;开展各类大学生就业创业理论研究,组织科研课题项目完成。
(七)构建就业工作两级考核机制和办法,对全校培养单位的就业工作进行阶段考核、评估。
(八)配合完成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其他工作,如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等。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的日常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二)做好毕业生择业就业教育,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活动。 (三)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四)认真核对本单位毕业生生源信息及就业建议方案。 (五)开拓具有学科背景的就业市场,搭建就业创业工作平台,为毕业生择业提供有力支撑。 (六)掌握毕业生择业、签约及待就业动态,加强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 (七)做好毕业生鉴定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加强毕业生离校教育,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八)根据学校安排,完成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就业中心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掌握毕业生学业及思想状况,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其中本科生院负责审定本科毕业生资格,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就业中心提供应届本科毕业生中不能按期毕业或已办理结业手续及其他学籍异动的数据;研究生院负责审定毕业研究生资格,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就业中心提供应届毕业研究生中推迟毕业、转专业、结业和提前毕业及其他学籍异动的数据;就业中心应将毕业生就业信息及时反馈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认真执行学校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断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同时要关心爱护学生,努力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做好服务。 第三章 生源统计与生源地确认 第十一条 毕业生生源统计是指应届普通毕业生(不含台港澳华侨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确认、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程序。毕业生生源统计的对象是当年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往届下编本科毕业生、往届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长学制毕业生及各类专项计划招生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台港澳侨毕业生)。毕业生生源统计和生源地确认是就业管理的基础性环节,相关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毕业生的基础信息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别提供,毕业生本人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里维护和确认,毕业生培养单位按照工作流程负责逐一审核和提交,就业中心负责汇总、审定、反馈并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毕业生基本信息的数据交换由学校信息中心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应切实掌握毕业生学业状况,做好生源审核确认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审定毕业生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数据提交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生源所在地信息是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误。毕业生生源地信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本科毕业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二)毕业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生源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落户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三)在学期间家庭户籍地址变更的,毕业生若希望落户至现户籍所在地,应凭当地公安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生源所在地变更手续。 第四章 就业推荐 第十五条 毕业生进入就业工作周期,确认生源信息后,方可获得《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就业推荐的对象是:非定向培养、非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包括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台港澳华侨学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非在职类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十六条 就业推荐是一项重要而又严肃的工作。各培养单位应本着对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对毕业生的现实表现、能力及就业提出实事求是的推荐意见,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毕业研究生学术科研及工作能力提出就业推荐建议。 第十七条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材料,毕业生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妥善保管,不得弄虚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