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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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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 发表于 2019-7-11 19: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湖北大学 于 2019-7-11 19:35 编辑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地方综合性大学,办学历史溯源于1931年创办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先后更名为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武汉师范专科学校和武汉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现名至今。
建校以来,学校逐步凝练了“日思日睿、笃志笃行”的校训和“自强不息、克难奋进”的“习坎”精神,以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和传播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己任,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提高质量,强化服务,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向国内一流大学迈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大学”(简称“湖大”)英文译名为Hubei University,网址为www.hubu.edu.cn。学校法定地址是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另有汉口和阳逻两个校区,分别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新建村1号和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630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学校共建者指导和支持学校全方位深化改革,在人才培养基地、协同创新中心、各类学科平台等有关布点和建设以及在申报教育部实施的各类人才计划中,参照直属高校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学校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拓展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条学校的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学校根据办学活动的需要设立学科性学院、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师生生活服务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需要设置附属单位。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条学生是被本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四)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
(六)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七)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八)在学习和研究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九)对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和学校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权利的行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不得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及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
第十一条学生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尊敬师长,完善人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五)学校规定应由学生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四条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二)知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或涉及切身利益有关事项,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等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类奖励;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教师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遵章守纪;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十九条学校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的创造性活动,提供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和条件保障,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纪委监察处、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教职工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校聘用的兼职教授、讲座教授、访问学者等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实际需要,适当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其中,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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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 发表于 2019-7-11 19: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教授委员会,所有在职教授都是教授委员会委员。教授委员会设常任委员和专职秘书,常任委员按教授比例由各学科性学院推荐。教授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常任委员推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名,教授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校在教授委员会基础上分别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成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为1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遵循《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科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一般为25人左右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及学位授予等事项,以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科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与监督机构,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学科研单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学科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5%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通过的决议应得到执行,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通过思想引领、组织建设、社会实践等方式,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和凝聚青年师生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向学校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学科性学院和其他直属单位设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和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学科性学院设院长1名,对本院各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及学校核定职数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四十一条学科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组成,可根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一般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学科性学院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发展规划,负责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搞好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其他直属学院和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学科性学院实行目标管理,扩大学科性学院人财物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校对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实行绩效考核,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相关工作协调顺利开展。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大力营造“教师爱教、学生乐学”的良好教风学风,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途径,着力培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创新素质和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与自我发展能力的人才。
第四十五条学校大力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地方高校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积极建设网络远程教育培训服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环节进行视导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七条学校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支持广大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和成果应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若干研究机构和科研平台,引导教师与政府及行业产业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培育和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四十九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国家和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库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机制,实施人文社科和理工科教师分类考核制度,完善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学校支持大学科技园区与校办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推进科技开发及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校内有关单位与校外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办学与对口支持,共建教学实体、实习实训和产业研究基地,联合培养学生,实现产学研一体化。
第五十二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着力营造求真务实、克难奋进、志存高远、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构建具有荆楚特色与湖大特点的校园文化。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增强荆楚文化和校园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七章 经费、财产和后勤
第五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收社会捐赠等多途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
第五十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设二级财务机构,并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健全财务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及相应的审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完善资产使用成本分担和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为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与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
第八章 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校友发起并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多方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各地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及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关心和服务校友,为校友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社会团体、企业和友好人士的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基金,资助学生,奖励教师,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遵守会计核算、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相关负责人、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审议、支持和监督。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九章 校徽、校歌和纪念日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是以编钟(H型结构)、凤凰(U型结构)、钥匙等为整体图形,上下两端由“湖北大学”的中英文字体构成,编钟两侧用“湖北大学”金文字体构成,图形间标有学校建校年份“1931”。编钟和凤凰是楚文化艺术精华,代表教学和科研。教学要求严谨,如青铜铸钟;科研需要想象,如凤凰腾飞。编钟和凤凰刚柔相济,体现湖大学人的精神品质,其组合为梯形,代表知识的积累和不断升华。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校歌是《湖北大学之歌》(原作词曾腾芳,湖大集体改词,陈国权作曲)。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0月3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学校成立章程执行委员会,具体统筹有关章程执行工作。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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