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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 发表于 2019-7-11 1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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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教授委员会,所有在职教授都是教授委员会委员。教授委员会设常任委员和专职秘书,常任委员按教授比例由各学科性学院推荐。教授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常任委员推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名,教授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校在教授委员会基础上分别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成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为1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遵循《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科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一般为25人左右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及学位授予等事项,以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科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与监督机构,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学科研单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学科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5%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通过的决议应得到执行,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通过思想引领、组织建设、社会实践等方式,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和凝聚青年师生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向学校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学科性学院和其他直属单位设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和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学科性学院设院长1名,对本院各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及学校核定职数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四十一条学科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组成,可根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一般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学科性学院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发展规划,负责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搞好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其他直属学院和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学科性学院实行目标管理,扩大学科性学院人财物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校对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实行绩效考核,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相关工作协调顺利开展。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大力营造“教师爱教、学生乐学”的良好教风学风,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途径,着力培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创新素质和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与自我发展能力的人才。
第四十五条学校大力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地方高校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积极建设网络远程教育培训服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环节进行视导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七条学校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支持广大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和成果应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若干研究机构和科研平台,引导教师与政府及行业产业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培育和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四十九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国家和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库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机制,实施人文社科和理工科教师分类考核制度,完善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学校支持大学科技园区与校办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推进科技开发及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校内有关单位与校外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办学与对口支持,共建教学实体、实习实训和产业研究基地,联合培养学生,实现产学研一体化。
第五十二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着力营造求真务实、克难奋进、志存高远、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构建具有荆楚特色与湖大特点的校园文化。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增强荆楚文化和校园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七章 经费、财产和后勤
第五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收社会捐赠等多途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
第五十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设二级财务机构,并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健全财务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及相应的审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完善资产使用成本分担和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为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与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
第八章 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校友发起并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多方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各地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及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关心和服务校友,为校友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社会团体、企业和友好人士的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基金,资助学生,奖励教师,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遵守会计核算、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相关负责人、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审议、支持和监督。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九章 校徽、校歌和纪念日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是以编钟(H型结构)、凤凰(U型结构)、钥匙等为整体图形,上下两端由“湖北大学”的中英文字体构成,编钟两侧用“湖北大学”金文字体构成,图形间标有学校建校年份“1931”。编钟和凤凰是楚文化艺术精华,代表教学和科研。教学要求严谨,如青铜铸钟;科研需要想象,如凤凰腾飞。编钟和凤凰刚柔相济,体现湖大学人的精神品质,其组合为梯形,代表知识的积累和不断升华。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校歌是《湖北大学之歌》(原作词曾腾芳,湖大集体改词,陈国权作曲)。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0月3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学校成立章程执行委员会,具体统筹有关章程执行工作。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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