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2018-7-23 01: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继续教育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内容和成绩的凭证。继续教育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继续教育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内容和成绩的凭证。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记载的基本情况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任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发放的对象,是测绘系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规范和督查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和履行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测绘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实登记,坚持年度验审。

第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统一印制,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中心统一验印、核发,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册。

第六条 继续教育登记从连续脱产学习6学时以上开始记入。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在办班结束后1个月内持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明到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登记。

第八条 未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培训,或经结业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应准确如实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对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所登记内容擅自虚填、涂改,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持证人丢失或损坏了证书,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每年验审一次,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系统内调动工作,其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记载的培训情况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测教[1997]13号)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