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8-7-23 01:3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中的合作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中的合作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培训单位与校外单位(机构)合作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合作办学)。

第二条  合作办学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武汉大学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培训质量,维护学校的办学声誉。

第三条  按照“诚信合作、责任同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学校鼓励各培训单位选择与具有教育培训相关资质、明确的教育理念、社会信誉度高、办学实力强的校外单位(机构)联合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四条  武汉大学具有合作办学的主导权,原则上不对校外单位(机构)进行授权。校外单位(机构)必须依托校内培训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学院代表武汉大学对合作方资质进行审查,对合作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合作办学的立项应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原则,运用双方的资源,实现合作双赢。合作办学不能损害各方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学校培训单位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进行预审,内容包括:

(一)确定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审验合作方的法人办学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

(二)了解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合作方的办学理念、办学经历、办学规模、资金保障(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能力等。

(三)考察合作方的办学条件:办公设施、管理制度、组织结构等及相关软硬件设施。

第七条  预审通过后,学校培训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一)合作方的办学资质材料。

(二)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办学条件材料。

(三)合作项目协议书。

第八条  审批原则

(一)对首次与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校外单位(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主要包括:1.合作方是否符合“合作办学”的条件;2.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是否真实、可行、完整;3.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发展。

(二)对合作项目按类别进行审批。学校鼓励培训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自身优势,开发高端和精品项目,打造培训品牌。同时,防止“同质化”项目的重复申报。

实行项目审批“三优先”的原则。1.已经具有相关项目办学经验,在合作办学中已形成一定品牌的培训单位,其项目申报审批优先;2.有学科优势、行业资源和专业团队的培训单位,其相关项目申报审批优先;3.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相同项目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批。

(三)在合作办学期间,合作方(含不同单位的同一法人)原则上与学校一个培训单位进行合作。

第九条  签订协议

(一)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审批合作办学项目,并统一对外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二)学校培训单位应参照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书(范本)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三)学校培训单位未经同意,不能以学校及所属单位名义与校外单位(机构)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不能自行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培训单位在合作办学中必须坚持学校办学的主导权。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不得擅自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职责和权利,所有招生宣传广告须经培训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合作双方不得使用“合作协议书”、“委托协议书”或“培训项目审批备案表”及影印件等文字材料对外进行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项目的全部学费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按已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培训单位在合作办学中应安排专人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作方全面履行办学合同,避免项目运行中发生不可控风险及知识产权归属的纠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十三条  合作方不得以与武汉大学合作的名义成立带有“武汉大学”或“武大”字样的各类机构对外宣传;不得在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另列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目另外收费;不得将合作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机构。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期间,合作单位(机构)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恶性竞争,损害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期间因合作协议变更或需补充事项等原因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可作为原合作项目协议的补充,并与合作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六条  合作项目协议履行完毕后,培训单位应妥善保管所有合作项目材料并建档备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合作办学中成效显著、办学规范的培训单位及合作方,学校将给予项目申报的优先权及相应的表彰奖励等。

第十八条  对在合作办学中因市场预测不足、组织松散、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办班规模小、层次低的项目,学校将审慎审批相关合作单位或相关办学项目,直至停止审批学校培训单位与合作方的各项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九条  在合作办学期间,对于违反本办法,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学校利益的合作方,学校将终止合作并保留对其依法追究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在合作办学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校内单位或个人,继续教育学院将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财务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办学审批表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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