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助学金。 第三条 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社会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社会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七)符合资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资助方决定。 第七条同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学年内接受各种资助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6500元,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助学金的评选严格按助学金捐赠方要求进行,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十条 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在校内公布,各学院(系)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经学院认定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助学金评议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学院(系),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送资助方确定最终受助人选。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类助学金一般直接划拨入学生的银行卡中。学校为各类助学金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各学院(系)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各学院(系)设立的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系)和资助方商议确定。各学院(系)在评选结束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系)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上一学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超过2门; (四)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五)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十八条尚未发放的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系)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二十条 学院(系)每学年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受助学生学年奖惩、学习等综合信息,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其信息提供给资助方。 第二十一条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自动加入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国家助学金外的各类社会助学金。各项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