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系)报送的初评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