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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根据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是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本人申请、专家推荐、导师及学院考核、学校审定并公示、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与硕博连读、公开招考等博士选拔方式互相补充,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突出对专业素养、科研潜质、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相关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并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和标准;以“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的条件等。
第六条 学院按招生专业成立考核组,组长一般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科(学位)专业负责人担任,成员为3名以上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跨学院的学位点应加强沟通与协调。考核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考察结论。
第三章 招生导师及招生计划
第七条 以“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需经学校确认具有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有在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补贴(奖助学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科技奖(成果奖)第一获奖人、二级教授;
2.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
3.属于人文学科、理学等基础学科,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或在人文学科二类重要期刊、理学类一类重要期刊或SCI(2区以上)期刊,以本人第一署名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八条 以“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占当年学校下达到学院的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招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应届或往届硕士研究生:本科和硕士阶段均为全日制学历教育,能够全日制在校攻读博士学位。通过英语六级(不低于430分)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雅思考试成绩达到6.0分。人文社会科学类硕士生在二类重要期刊/理工类硕士生在一类重要期刊或SCI(3区以上)期刊,以本人第一署名或导师第一署名本人第二署名,公开发表与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本人第一署名),或在近3年内有与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领域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排名第一)或科研项目(主持人)。
2.优秀业务骨干:申请者须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具有硕士学位,并获得国家级奖励(前3名)、或与业务工作及科学研究相关的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前2名),或获得国务院政府津贴、湖北省政府津贴、国家或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五一劳动奖章(劳模)、教学名师,或有不少于2项国家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并以本人第一署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能够全日制在校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条 各招生学院可另行确定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时间向报考学院提交申请、参加考核: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报考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湖北大学“申请-审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书(含研究方向、拟选课题构想、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
3.身份证、本科、硕士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研究生提供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证明);
4.本科、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加盖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公章);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研究生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
6.专家推荐书(报考学科或相近学科2名教授);
7.外语能力成绩单及各类获奖证书、著作、论文的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在现场报名时提交原件进行审核。
(二)学院审查及考核
学院、导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专家组根据考核方案对申请人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论并公示。
(三)体检
申请人须进行体检。
(四)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申请人按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五)录取
研究生院审核各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考察结论,确定初录名单并公示。
对于学院拟录取的、明显不符合条件或科研能力无法达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申请人,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否决权,并视具体情况调减学院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术成果的期刊分类和等级认定,根据《湖北大学重要期刊目录》(校科发字〔2014〕5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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