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章程

2018-7-16 00: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 评论: 0

摘要: 武汉大学章程 序言   武汉大学溯源于1893年创办的自强学堂,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1949年更名为武汉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2000年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 ...

武汉大学章程

   

序言

   

  武汉大学溯源于1893年创办的自强学堂,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1949年更名为武汉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2000年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武汉大学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谋求人类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为己任,引领学术发展,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和各类专门人才,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大学,中文简称武大,英文名称为Wuha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WHU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湖北省共建。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办学地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

  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依法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三)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目标,按照世界一流大学标准,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五)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等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权利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环境。建立健全保障学术自由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问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建设发展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扩大社会合作,争取社会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成员

   

  第十条 学校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

  学校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校训精神,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共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而努力。

  学校成员根据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校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师生员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尊敬师长,尊重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六条 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与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引导、鼓励教师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尊重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充分发挥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务委员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立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可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

  校长由国家按有关规定遴选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对外代表学校。

  (二)拟订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等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党委的决定,任免内部行政、教学、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集办学经费,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七)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副校长暂时主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指定一名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校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校长办公室汇总,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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